《环境资源法》课件_环境资源法 - 副本 (6).pptx
第四章
环境资源法律责任
;第一节环境资源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第三节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第四节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第一节环境资源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特殊性:;二、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构成要件;三、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形式;2、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
(1)精神罚,或称影响声誉的处罚。
(2)行为罚,或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的一种制裁。
第一,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第二,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或关闭。
第四,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责令公开。
第六,行政拘留。
(3)财产罚,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第一,罚款。
第二,没收。;(二)环境资源行政处分
1、环境资源行政处分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资源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环境资源行政处分的特点是:;2、环境资源行政处分的对象。
(1)企业、事业单位中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情节较重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2)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但又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环境资源行政处分的种类。
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降职⑥撤职
⑦开除;(三)环境资源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四)环境资源行政强制
1、适用范围。
2、实施程序。
(1)调查取证。
(2)审批。
(3)决定。
(4)执行。
(5)送达。
(6)解除。;第三节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二、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定义和特征;三、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三)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
1、盖然性说
2、间接反证说
3、疫学因果说;四、无过错责任原则;五、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财产损害赔偿。
(1)实行“全额赔偿”的原则。
(2)只赔偿直接损失者原则。
2、人身损害赔偿。
(1)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原则
(2)具体赔偿范围。
3、精神损害赔偿。
;(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环境民事责任成立的条件如下:
①必须有一个(或几个)可以查明的行为人(污染者);
②损害必须是具体的和可以计量的;
③在损害和可以查明的污染者之间必须建立因果关系。;第四节环境资源刑事责任;二、环境犯罪构成的构成要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环境犯罪行为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1、从犯罪手段上:
(1)污染环境行为
(2)破坏环境行为
2、从环境犯罪的行为状态上分析:
(1)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
(2)结果犯之分
3、从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看:
(1)作为犯罪
(2)不作为犯罪
;(三)环境犯罪的主体
环境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三、环境犯罪与其他类罪的区别;(二)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区别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行为。
;四、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具体规定;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9、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
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13、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14、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
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二)渎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之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五、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三)我国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1、对污染环境罪的刑罚。
2、对非法倾倒、堆放、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刑罚。
3、对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刑罚。
4、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罚。
5、对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