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课件_环境资源法 - 副本.pptx
第三章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第一节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四节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第五节灾害防治法律制度;第一节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概述;发展:
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环境资源中的管理制度日益丰富和完善,特别是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以来,我国的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分类;第二节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二)不同环境权的保护制度
1、健康(良好)环境享有权的保护。
2、环境请求权的保护。
3、环境损害赔偿权的保护。
4、环境检举、控告权的保护。
5、环境诉讼权的保护。
;6、环境知情权的保护。
7、环境决策和参与权利的保护。
8、环境结社权利及相关活动权利的保护。
(1)环境保护组织。
(2)环境保护运动。
;二、自然资源权属制度;1、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1)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第一,法定取得。
第二,强制取得。
第三,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
(2)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
第一,法定取得。
第二,天然孳息。
第三,劳动生产取得。
;2、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
3、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2)强制消灭。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自然资源的非所有权人对自然资源享有的以开发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权利的统称。
1、自然资源使用权在相关立法中的体现。
2、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1)法律授权取得。
(2)许可或承包经营取得。
(3)转让取得。
(4)开发利用取得。
;3、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
4、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消灭。
(1)使用权客体消灭。
(2)出现特定的法律事由。
(3)使用权期限届满。
;(四)土地资源权
1、土地资源权概述。
2、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
3、土地使用权。
(1)承包经营。
(2)土地使用权出让。
(3)土地使用权划拨。
(4)土地使用权转让。;(五)矿产资源权
1、矿产资源权概述。
矿产资源权主要是从矿产资源权属的意义来说的,主要是指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两个层次的权利形态,其中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2、矿产资源所有权。
3、矿业权。
(1)探矿权。
(2)采矿权。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
(4)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
第一,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情形。
第二,探矿权与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三,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制度;1、根据管理主体不同:
可分为环境资源立法监督管理、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环境资源司法监督管理、环境资源社会监督管理(即公共团体、社会组织、非政府机构和个人所进行的环境资源保护活动)等。
2、根据管理范围不同:
可分为环境监督管理、资源监督管理等。
3、根据管理性质不同:
可分为环境资源规划和计划管理、环境资源质量管理、环境资源技术管理等。
4、根据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活动的性质不同:
可分为生产活动、生活活动、流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等。
;(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
1、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狭义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即国家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机构之间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及其运行协调机制的总称。
2、世界各国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模式。
3、中国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四、环境资源规划制度;(二)环境资源规划的法律规定
1、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2)水资源规划制度。
(3)矿产资源规划制度。
3、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二)环境影响评价立法
1、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制度,最早为1969年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所确立。
2、此后,瑞士、瑞典、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通过立法采纳了这一制度。
3、我国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该项制度。
4、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5、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再次确认了该项制度。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4、违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