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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利益表达和地方政府管理创新
摘 要:近年来,我国地方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对公民生命财产、干群关系以及社会和谐造成了严重威胁。地方群体性事件爆发的诱因甚多,关键性因素是地方政府现有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够完善。文章以公民利益表达理论为视角,选取近三届“地方政府创新奖”中四个典型案例,从公民利益表达的技术创新、保障机制创新、决策模式创新、组织创新等四个维度,对完善地方政府公民利益表达机制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并从现有改革中的“内输入”问题、社会组织的独立性问题、利益表达客体处理矛盾的公平性问题、公民精神的培育问题这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公民利益表达;地方政府管理;创新;公平性;公民精神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2-0020-04
作者简介:王俊(1992-),女,湖北荆门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刘中兰(1973-),女,湖北鄂州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公共事务管理。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主要涉及土地拆迁和所有权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劳动纠纷问题等。在群体性事件的诸多诱发因素中,最直接的导火索就是公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为改善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不少地方政府在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方面做出了一些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研究公民利益表达视角下的地方政府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研究综述 国内外学者在完善利益表达方面的研究与探索主要包括利益表达概念和要素的界定、对不同具体利益表达主体研究、中外利益表达机制的对比与借鉴、现阶段我国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等方面。阿尔蒙德等学者提出,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政治要求的过程被称为利益表达。[1]在国内,胡伟认为利益表达是把人们的愿望、意见、态度和信仰转变为对政府的要求方式,即向政治体系提出要求,它是政府过程的逻辑起点。[2]基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利益表达是一个有表达意识和愿望的公民、有利益表达的内容、有多样化且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有权威机构对利益表达进行吸纳和处理的完整的体系。目前,学者对于特定利益表达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工人、私营业主等弱势群体。至于对利益表达的中外机制对比的研究主要是借鉴一些民主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的经验。与国外相比,国内现阶段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现有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或低效;[3]利益表达主体意识淡薄与表达能力有限、利益表达客体低效率;[4]缺乏权威的利益表达组织,公民社会发展不足,等等。[5] 本研究对近三届“地方政府创新奖”所有入围案例进行了梳理,发现地方政府在完善公民利益表达诉求方面的创新呈逐年增长趋势,这不仅说明公民利益表达不畅引起的问题日益突出,而且反映了地方政府对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的逐渐重视,创新举措日益增多。因此,通过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渠道,从而提高地方政府管理创新水平意义重大。本研究对近三届“地方政府创新奖”中的四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期对全国性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提供若干经验。 二、公民利益表达的理论分析 1.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成要素。第一,公民有自发的利益表达意识。利益表达意识是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前提。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形成了“官本位”和“民服从”的政治文化。这种传统的政治文化不鼓励公民自由表达,导致我国公民缺乏平等自由的思想,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建国后政治参与制度建设不完善,运动式的政治参与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磨灭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利益分化日盛,形成了各种不同的阶层,各阶层参与政治表达利益的需求比较强烈。国外的自由平等的参与文化和各种不同的表达途径,也刺激公民利益表达的意识。第二,合乎情理的利益表达内容。极端自私、损害他人利益的个人利益表达是不会被采纳的,只有合理的利益要求才会被权力机关采纳,公共权力组织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制定的政策措施只能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的。当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之间有矛盾时,政府必须对其利益表达进行综合平衡和适当采纳。特别需要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弱势群体的利益非常现实和迫切,有些直接影响其生存,不重视或者不及时处理容易导致激烈的冲突。第三,多样化且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是表达方和有权处理方之间的信息沟通,需要多样化的表达渠道。目前,在我国经济发展好的地区,通讯技术和道路基础设施较好,利益表达会比资源贫瘠的地区更加容易。在偏远穷困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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