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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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通政办发[2008]104号《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企业互助、银政支持的形式,建立启东市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
第二条 设立本基金的宗旨是:帮助企业在贷款续贷办理过程中解决临时性还款,化解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资金链断裂风险,解除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保障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以应急、互助、安全为基本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服从经济政策,服务中小企业,共创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二章 基金的规模与来源
第四条 互助基金初始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互助基金的构成与来源:
(一)市财政注入引导资金不低于600万元;
(二)会员企业筹集基金不低于2400万元;
(三)互助基金同时接受有关机构、银行、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第五条 互助基金扩充机制
适应经济发展形势,满足企业更多贷款要求,互助基金会建立起持续的基金扩充机制。其途径为:
(一)会员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增缴基金;
(二)非会员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申请入会缴纳基金;
(三)市财政根据互助基金运作情况适当增加引导资金;
(四)其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加强应急互助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由基金出资人和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民发局、工商联、人民银行启东支行组成启东市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协会(以下简称企业互助会)。企业互助会依法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应急互助基金的持有者和管理人。
第七条 企业互助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应急互助基金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核会员资格,决定企业入会申请;
(四)审议通过互助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组织和实施会员活动;
(六)审议和决定会内重大事项。
第八条 企业互助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企业互助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企业互助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企业互助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可举行。企业互助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同意通过方才生效。
第十一条 会长为企业互助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企业互助会的日常工作。
(一)审批会员企业的借款申请,决定会员企业借用应急互助基金的具体额度;
(二)协调金融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推进落实有关合作事宜;
(三)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启东市范围内、承认并遵守本基金章程的中小企业,通过申请并经互助会审批同意后,可成为企业互助会会员。其入会条件为: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原则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经营者有较强的科学决策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依法经营,资信良好,前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自愿认缴基金;
(六)企业互助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会员的资格条件由互助会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当企业遇到转贷困难时可以向企业互助会提出借款要求;
(二)享有参加企业互助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对基金使用情况有知晓权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章程;
(二)积极参与企业互助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积极向企业互助会推荐符合基金宗旨的对象。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基金额度与出资方式。
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和应急需要,会员企业认缴基金原则上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各会员企业的出资一次性缴至企业互助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会员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金、办理入会手续后,即享受会员权利。认缴基金的本金仍属于认缴者所有。
第十七条 会员必须严格执行章程,按规定申请、借用和偿还应急互助基金,对违约会员企业除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偿债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外,同时予以下列惩罚:
(一)减少互助基金使用额度;
(二)予以双倍计息;
(三)通报各金融机构,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
(四)通报所有会员企业,对有恶意违约行为的限令退会。
第五章 互助业务
第十八条 企业互助基金服务的对象为企业互助会会员企业。
第十九条 互助期限。互助基金借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5日之内,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互助规模。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银行意见,一般控制在会员企业实缴基金的10倍之内,最多不超过30倍,且单次借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互助会不提供互助服务: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与民事经济纠纷的;
(二)不如实反映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
(三)经营状况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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