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山东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买方交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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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山东)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现货
交易(BEST 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螺纹钢(山东)现货交
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
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
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
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螺纹钢(山东)
1.2 商品代码:BRBSD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螺纹钢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螺纹钢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
价)单价为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和提货点,
该商品交收仓库和提货点详见交易所公告。
五、交收时间
5.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螺纹钢申报交收,
交收需按照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山东)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
定进行。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螺纹钢应符合以下规定:
6.1 标准品为符合国标 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 部分:热轧带
肋钢筋》HRB400 牌号的 φ20mm螺纹钢。
6.2 符合国标 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HRB400 牌号的 φ16mm、φ18mm、φ22mm、φ25mm的螺纹钢,可以作为标准品的
替代品用于交收。
6.3 用于实物交收的螺纹钢其长度为 9 米定尺。
6.4 螺纹钢交收以理论计重方式计量。每次交收实物溢短不超过±3 吨。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
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山东)
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 《天
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山东)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山
东)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
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未能实现货物交付或交付货物重量不足的;
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若买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齐货款或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
的情况除外)。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
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
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
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
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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