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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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 (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 (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
交易(BEST 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铅锭现货交易而达成的
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
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
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
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铅锭
1.2 商品代码:BPB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铅锭数量(单位:
吨):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铅锭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
价)为 元/ 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铅锭申报交收,交
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铅锭应符合以下规定:
6.1 标准品为符合国标GB/T 469-2005《铅锭》中牌号Pb99.994的铅锭,其
中铅含量不低于99.994%。化学成分如下:
牌号 化学成分/%
Pb 杂质,不大于
不小于
Ag Cu Bi As Sb Sn Zn Fe C N 总和
d i
Pb99.99 99.99 0.000 0.00 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 - 0.00
4 4 8 1 4 5 8 5 4 5 6
注:铅(Pb)的含量为 100%减去实测杂质总和的余量。
6.2 用于实物交收的铅锭每锭重量为 48kg ±3kg、42kg ±2kg 、40kg ±2kg 、
24kg ±1kg。
6.3 用于交收的铅锭必须打捆包装,打包带需为聚酯打包带,井字型捆扎。
6.4 用于实物交收的铅锭应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
6.5 用于实物交收的铅锭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库房内。
6.6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铅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牌号、同一
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6.7 《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不超过生产日期起12 个月。有效期满后自动
注销。
6.8 单次铅锭交收的实物重量溢短不超过 0.5 吨。
6.9 铅锭交收的实物磅差不超过±0.1% 。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
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交易结算
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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