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成都]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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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成都)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线材(成都)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线材(成都)
1.2 商品代码:BPBCD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线材数量(单位:吨): 。
三、订货价格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咨询指导 QQ352333688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线材的含税单价为 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该商品交收仓库包括成都成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周祥物资有限公司、中铁物资成都物流有限公司和成都国储物流有限公司。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线材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线材(成都)交收的线材应符合以下规定:
6.1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牌号的8mm 线材
6.2质量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牌号的mm、φ10mm线材GB/T701-2008《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mm、φ8mm、φ10mm线材
6.3用于。
用于的入指定交收仓库时应附有应的质量证明书。在生产日起的个月内入指定交收仓库的可直接申请《》《》。
每一《》的,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交收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实物溢短不超过±,磅差不超过±0.3%同一交易商同一天交收线材的数量与公称直径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交收线材的数量 交收线材的公称直径规格及比例 不高于1200吨 符合电子交易合同中的规定即可 高于1200吨,且不高于3000吨 不低于两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收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收数量的60%。 高于3000吨 不低于三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收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收数量的40%。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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