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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陷阱 陷阱一:高职诱惑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毕业生小薛一天接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电话,竟然被告知她已被该公司录取为“储备经理人”。小薛在兴奋之余不免纳闷,自己从未向该公司投送简历过呀?他们怎么会知道自己的电话?但小薛还是兴冲冲地来到该公司,可去过方知,原来是该公司从某招聘网站上的公开资料里“选”中了自己。而所谓的预先被录取的职位“储备经理人”则被换成了“理财专员”。经过一番培训后,小薛才知道,原来该公司把自己招来就是做保险业务员。小薛所学的专业是“网络编辑”,与保险业没有任何关系,而不善言谈的小薛竟然被业务经理夸成了“他见过的最适合做保险的毕业生,不做保险将是终身遗憾”。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陷阱二:收费陷阱 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 案例: 郑先生是某网络学院计算机信息专业本科生,毕业后收到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发出的面试的通知,岗位是网络技术工程师。参加面试时,该公司自称是某大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并告知郑先生,由于上岗的员工都需要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和较强的专业技术,所以,凡是新进来的人都需要参加为期4天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用是800元。郑先生由于对该岗位的技能需求有一定的了解,再加上是大公司的分公司,所以对此没有产生任何的怀疑。但当培训结束后,郑先生却被该公司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当郑先生就此事咨询该公司的母公司时,才知这家网络技术公司与他们根本一点关系也没有,方知自己受骗。 ?案例:记者采访应届毕业生小刘同学时,他告诉记者,上个月他接到某公司的面试通知,于是高兴地到该公司参加面试。一番面试后,该公司并没有当时就向他收取培训费,只是说让他先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是否录取他。小刘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一下,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于是,他起早贪黑地干了近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你干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你进行培训,请先交300元培训费。当小刘对此进行质疑时,该公司却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但此前工作一个月的薪水免谈,令小刘气愤不已。??? 专家支招----应聘时不缴费或抵押证件 劳动保障部2000年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对于员工的培训费用,应当从企业成本中支出。 陷阱三:试用期 试用期: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 试用期陷阱的表现形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永远不合格、试用期间不缴纳四金等。 试用期间不缴纳四金 张小姐半年前通过网络求职,应聘某贸易公司的行政专员工作。经过面试后被单位录用。在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薪资为1200元,转正后为2000元,还有其他福利。试用期间,单位不给张小姐缴纳四金,待正式转正后,再办理录用手续,同时补缴3个月试用期的四金。但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时,张小姐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说张小姐的工作能力不能达到用人单位的需求,单位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员。由于单位以张小姐没有转正为由,没有办理录用手续,所以连试用期3个月的四金单位都没给缴纳。后来,张小姐无意间发现该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专员。 案例:赵莫是一名大专生,学的是摄像,去年12月份的时候,一个电视栏目组到学校招聘,他当时被选中了,非常高兴,当时谈的条件是试用三个月。这期间没有工资,试用合格后,正式聘用,工资800元加奖金。” ? 试用期永远不合格 ? 在那三个月中,赵莫没有一个休息日。除了正常工作之外,还要在每个周六、周日的时候和老摄像们一起去做婚礼录像,“录一个婚礼,最多给我一包烟,吃一顿婚宴。”赵莫说。虽然工作如此努力,但是三个月后,赵莫还是被“炒”了。制片人的理由是,赵莫和节目组的另外一名实习的女生关系暧昧,而在栏目组中是不允许同事之间谈恋爱的。 ? 后来赵莫才知道,这个栏目组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招聘,都是以试用期三个月为名。三个月满后,会以各种理由将试用人员辞退,之后继续招收。这样,他们就可以免费用到劳动力。 《劳动法》规定:合同期不满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合同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期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合同期满2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帮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即使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非法延长试用期 另外,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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