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第四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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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然人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三、自然人与公民
公民——一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自然人——一切具有生命形式的人
公民——用于公法领域
自然人——用于私法领域
民法中应使用自然人的概念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指自然人在民法上享有权利、履行义
务的资格。
二、特征
(一)普遍性和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一)出生的标准
1、各国多采用全部露出说
2、我国:必须脱离母体、保有生命
(二)出生的证明
1、户籍证明: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确
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
2、医院证明:补充、推翻户籍证明。
3、其他证明
(三)胎儿的保护
1、我国只在继承法领域予以保护。
继承法规定胎儿有继承权,应保留
胎儿的继承份额。
2、大陆法系国家有总括保护的趋势。
3、我国民法典应采用总括保护主义。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一)死亡的认定
标准不同,脑死亡说是趋势。
我国采用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的标准。
(二)死亡的证明
1、医院的死亡证明
2、无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簿上的死亡
时间为准。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赵某是一名记者,生前多次报道何某虐待家人的情况,使何某对其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但一直没有合适的机会。赵某死后,何某宣扬其与单位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伪造照片在其工作单位散发。
问:应否保护赵某的名誉权?
对死者人格利益予以保护的理由:
保护另一个民事主体继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现实享有的权利。
死者的遗属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对死者的人格利益拥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能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
事行为的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划分的依据:
年龄:社会活动经验
精神健康状态:能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
精神健全;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能独自实施民事活动。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其他活动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
三、自然人无、限制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为精神病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无、限人可以单独实施的行为
小孙对其7岁的外甥允诺,若期末考试能在班里考第一名,就送一台游戏机。后外甥索要时以未成年人无订立合同的能力,赠与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可否?
老李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部分财产留给邻居照顾的2岁孤儿童童,可否?
(一)纯获利益的行为
(二)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三)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对无、限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设立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法定监护人
(1)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
(2)父母双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以上人员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无人数限制。
2、其他监护人(其他亲属、朋友)
(1)本人愿意;
(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3、协议确定监护人
4、指定监护人
(1)有关组织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2)法院指定。
(1)是(2)的必经程序;
一经指定不得随意变更。
5、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
子女;有法定顺序。
2、其他监护人:经有关组织同意的
其他亲属朋友。
3、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4、指定监护人
三、担任监护人争议的解决
包括争当监护人和互相推诿。
先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的由法院在近亲属中指定。
监护人有法定顺序的,指定时应遵照。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其意见。
甲是著名童星,收入丰厚。
其父乙欲从其收入中拿出1万元,资助甲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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