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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集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本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山林、水域、建筑物、设备、资金等。
二、资产清查
1.定期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清查工作由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清查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
2.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
3.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损毁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资产登记
1.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对集体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使用状况等进行详细登记。
2.资产登记应当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资产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性。
四、资产经营
1.集体资产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2.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包括租赁、承包、入股、合作等。
3.资产经营方案应当经过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资产收益管理
1.集体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集体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2.收益的分配应当按照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执行。
3.建立健全收益分配监督机制,确保分配公平、公正、透明。
六、资产监督
1.成立集体资产监督小组,负责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进行监督。
2.监督小组定期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情况。
3.集体成员有权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资产处置
1.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
2.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等。
3.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八、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责任追究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法律责任等。
九、附则
1.本办法由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