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用益物权概述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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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类型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功能 第四节 用益物权与其他权利之比较 第五节 用益物权的发展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目前,国内法学界对用益物权的定义有多种观点。有从用益物权的内容出发,强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有从用益物权的目的出发,强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更有概括地说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的。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物。用益物权系物权,自然也具有物权的直接支配标的物的特性。所谓直接支配是指依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而无需他人协助。如果说担保物权中还有权利担保的话,用益物权则均为对物的支配。 2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在传统民法中,该权利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自物权人对自己已经享有全面支配权的物,无须再行设立一个限定物权。 3用益物权以他人物的使用价值为支配内容。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支配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外国法中的用益物权 (一)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二)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三)德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四)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权 (五)日本法上的用益物权 二、我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功能 一、用益物权的社会功能 二、用益物权的规范功能 (一)完善物权法体系 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权利类型,就权利体系而言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强化对他人物的利用效力 法律上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对他人的物进行利用,但是,借用、租赁等毕竟属于债权性质,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较脆弱;而用益物权的出现使对他人物的利用具有物权的效力。用益物权在法律结构上不同于债权,在效力上不仅得对抗第三人,还可以对抗所有权人,其对物的利用效力明显增强。 第四节 用益物权与其他权利之比较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他物权的一种,而所有权则属于自物权;从效力范围上讲,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 1用益物权以所有权为基础。 2用益物权是所有权实现的一种方式。 3用益物权对所有权具有限制作用。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权利内容不同。 2对物的支配形式不同。 3客体范围有所不同。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5权利消灭的原因不同。 三、用益物权与物的债权利用权 1在权利的设立和变动要件上,用益物权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租赁权的设立和变动,依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租赁权当然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在权利的客体上,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产,而且是在权利设定时就已存在的物;而租赁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 3在权利处分上,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独立物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外,权利人有权处分用益物权,其转让或出租等无需所有权人同意;而租赁权中对租赁权的转让通常应被禁止,其转租应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在权利的效力上,用益物权的设定“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巩固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得对抗第三人”,王泽鉴先生称此为“用益物权在法律结构上异于债权的特色”。 另外,从权利的期限上看,用益物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而对租赁权《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 第五节 用益物权的发展 一、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二、用益物权随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变动 三、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渐扩大 * *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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