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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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秩序,加强培养质量监控,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工作中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已制订的《研究生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校外兼职导师或任课教师等)、单位故意或过失,对正常的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学位授予过程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教师和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对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调查认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根据事故责任主体特征,分为:个人事故、集体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见附件1)。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一经核定,则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级事故:对个人重大事故或集体重大事故进行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学校发文),对个人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扣发3000元的岗位绩效津贴,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二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二)二级事故:对个人较大事故或集体较大事故进行全校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学校发文),对个人较大事故的责任人扣发1000元的岗位绩效津贴,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三)三级事故:对个人一般事故或集体一般事故进行所在部门内部(网上公告)和研究生学院内部(网上公告)通报批评。
第六条 处理程序:
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一经查出或收到举报,由研究生学院向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所在部门下达《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协助调查通知书》(见附件2),责成其负责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属实的,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所在部门按一事一报的方式从确定责任事故属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3),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对事实清晰、无争议的责任事故,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审核认定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对事实存在争议的责任事故,可由责任人呈述,再由研究生学院组织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认定,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的一级或二级事故由学校发文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区分不当,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申诉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申诉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诉者本人。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中涉及处理校外人员的,学校应将事故处理结果寄送或告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继续从事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资格。
第九条 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主动向所在部门和研究生学院报告,并配合学位点和研究生学院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或不配合调查处理,应提高事故等级处理或加重处罚。对已发生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单位或人员,一经查实,则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除学校给予处理外,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学校给予处理外,还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佛科院研〔2015〕9号)中关于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不再参照《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规定》(佛科院教〔2014〕30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分类与级别规定
2.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协助调查通知书
3.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处理表
附件1
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分类与级别规定
类别 事故类型 等级 招
生 1.1在招生命题过程中故意泄露试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一级 1.2在招生命题内容中出现错误,造成影响。 一至三级 1.3在招生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 一级 1.4散播和传播虚假招生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级 1.5泄露考生信息给社会培训机构。 一级或二级 1.6在招生考试阅卷或登分过程中,违反纪律,篡改或伪造成绩。 一级 1.7 在招生考试成绩累加、登分等过程中出现差错,造成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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