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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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工作汇报
篇一:死亡登记信息网络报告
死亡登记信息网络报告
一、医疗职责: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需要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网络报告。做好原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保存与管理。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的工作质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计生、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
村级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二、工作流程图:
三、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辖
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 死亡个案的填报: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于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中或公共场所死亡者,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执业医师,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病史卡或生前体征、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等材料以及调查询问结果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责任医师根据死亡证明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项目包括:
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等。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的医学情况填写在Ⅱ部分。
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分四联:第一联为死亡个案信息联,由出证单位保存;第二联是死者家属办理死者注销户口(或居住证)手续的凭证,户口登记机关须凭此联办理户口(或居住证)注销并归档保存;第三联是死者家属留存;第四联是办理殡葬手续的凭证,火葬场须凭此联办理,殡葬管理部门收集并保存。
院外死亡必需填写调查记录
六、网络报告:
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7天内完成审核及网络报告,需将《居民死亡
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七、死亡信息的审核:
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八、死亡信息的订正:
医疗机构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编码错误时,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区)级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负责订正。
九、死亡信息的补报:
各级疾控、妇幼和乡镇/街道卫生院定期与公安、殡葬、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十、制度保障:
1、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
2、建立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内部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报告,明确工作流程。
3、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重点加强对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的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4、建立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定期与户籍、殡葬、妇幼部门核对数据,及时进行查漏补报。
5、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死因信息的档案管理。
6、建立培训工作制度,确保死因登记报告业务的正常延续。
7、建立定期考核评比通报制度,加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质量控制。
篇二:2014年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管理,提高死因报告工作质量,同时,为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死因信息责任报告人。
2、凡在医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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