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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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第2条)
二、起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 民法(日本)
罗马法
万民法
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 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第二 ,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 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 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第三,??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
民法典
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 亲属、继承
我国 《民法通则》
第四,? 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 有形的物
无形的物
个人的 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
财产(资源) 外在的(信誉、商誉等)
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四、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格关系:就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
人身关系 隐私、名誉、荣誉等权利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一个人或团体被放置的相较于其他人或
团体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地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法上的身份 广义 父母子女
配偶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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