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下的私人诉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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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反垄断私人诉讼是指一方私人主体因另一方私人主体违反反垄断法而遭受
损害时提起的民事诉讼。它是反垄断公共实施的有益补充,具有补偿受害人、弥
补公共执法资源不足、保证法律实施的稳定性与全面性的功能。我国已经出台了
《反垄断法》,但关于反垄断私人诉讼问题仅仅规定在第50条,而该条的规定又
相当的简洁与概括,不具有可操作性。鉴于美国 1890 年即制定了《谢尔曼法》
并规定了私人反垄断三倍损害赔偿制度,我国亦应借鉴美国100多年来反垄断私
人诉讼制度的成功经验,具体构建与细化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
本文第 1 章介绍了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情况:《谢尔曼法》颁布之初,私
人反垄断诉讼案件极为少见,且胜诉案件更为数不多;20世纪30年代-70年代,
反垄断私人诉讼达到了鼎盛时期,仅 1962 年就有 2005 件私人诉讼案件;20 世
纪 80 年代,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在这一时期开始不受欢迎,私人诉讼与公共实施
反垄断法的比例由鼎盛时期的 20:1 回落到 10:1;20 世纪 90 年代,反垄断私
人诉讼重新受到重视,仅2000年就有858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
本文第2章具体分析了美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下的特色制度。第一,在原告
资格方面,美国形成了多元化的原告适格标准,其中包括目标区域标准、直接损
害标准、利益区域标准、事实发源地标准、和多因素标准。第二,在损害赔偿方
面,美国建立了著名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治违法、与发
挥威慑作用;当然,在例外情况下亦存在着单倍赔偿情况。第三,在垄断行为判
定规则方面,美国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了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和
例外豁免制度。其中,合理原则居于主要地位,本身违法原则是合理原则的补充,
而例外豁免制度是合理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即为合理原则表现的极致。
本文第3章具体分析了美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下的其他制度。第一,在管辖
权方面,美国《谢尔曼法》第4条明确授权联邦地方法院对联邦反垄断案件拥有
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第二,在证明方面,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引用了民法中
的发现程序、初步证据制度和法庭之友制度,便利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三,
在损失计算方面,其主要存在着四种方法,即标尺比较法、前后比较法、市场份
额法、和持续经营法。第四,在诉讼费用承担方面,美国建立了“单向诉讼费用”
规则,即无论原告是否败诉,均无需承担被告方的律师费。第五,在时效和除斥
期间方面,《克莱顿法》规定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时效为 4 年,自诉讼事件发
生后开始计算。
本文第4章论述了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首先,该章
对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作了评价。毫无疑问,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发挥
了巨大作用,构成了反垄断执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中的
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与诉讼费用承担规则激励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其证明
制度便利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上述制度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滥诉、缠
诉情况的产生。其次,该章介绍了我国 2007 年《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私人
诉讼制度的规定。再次,该章针对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第一,在管辖权方面,应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初审法院;第二,在原告资格方面,
应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赋予间接受害人以诉权,以充分实现反垄断法保护消
费者利益的首要目的。第三,在证明制度方面,应引进美国的发现程序与初步证
据制度,但对法庭之友制度的引进应持慎重态度;第四,在损害赔偿方面,我国
亦可建立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以激励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第五,在前置程
序方面,我国应建立独立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而不应将其受制于行政诉讼程
序。
在我国刚刚出台《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我国还不存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任
何经验,因此,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来具体构建我国的反垄
断私人诉讼制度。
关键词:私人诉讼;反垄断;美国
Abstract
Private antitrust action refers to the civil action that is instituted by the private party against
the other private party, which is helpful suppl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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