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安5-17_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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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5-17
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总包单位
设施移交单位
设施接受单位
移交部位或设施
移交单位意见:
接受单位验收意见:
移交单位安全员
接受单位安全员
移交单位负责人
接受单位负责人
移交日期
年月日
接受日期
总包单位意见:
负责人:
日期:
注:
1、凡施工中甲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由乙单位在施工中使用时,或由乙单位委托甲单位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提供的设备时,必须办理交接验收记录。
2、移交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防护标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接受单位在验收合格接受后,施工中必须保持安全设施或设备的完好。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编制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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