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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安5-17_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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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安5-17

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总包单位

设施移交单位

设施接受单位

移交部位或设施

移交单位意见:

接受单位验收意见:

移交单位安全员

接受单位安全员

移交单位负责人

接受单位负责人

移交日期

年月日

接受日期

总包单位意见:

负责人:

日期:

注:

1、凡施工中甲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由乙单位在施工中使用时,或由乙单位委托甲单位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提供的设备时,必须办理交接验收记录。

2、移交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防护标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接受单位在验收合格接受后,施工中必须保持安全设施或设备的完好。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编制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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