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与外汇计(最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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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总述类
137《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银行行长令【1995】第2号)
139《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
一、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中国居民,是指: 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港澳台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就医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包括:
1.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 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 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4. 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外汇局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四、申报主体与申报内容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直接向外汇局申报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
6、涉外证券投资(即境内的证券交易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交易的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申报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包括自营和代理),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
7、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通过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的,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不通过境内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的,由境内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
8、境内各类金融机构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填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9、在境外开立帐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
P.S: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资产或者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的情况。 国家外局或其分支局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普查有权对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为之提供便利。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要求。中国居民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
各类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由外汇局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处罚: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 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遗失的;误报、谎报、瞒报国际收支交易的;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的。(一)(二)(三)中的罚款金额为所涉及的单笔国际收支交易金额的1-5%,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四)中的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3)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保密规定
4 外汇局违反保密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请责任者所在外汇局或者上一级外汇局进行处理。
p.s:保税区内企业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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