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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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制度化,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集团公司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干部保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原则;
㈡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相结合的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原则;
㈥民主监督和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中层管理人员是指:
㈠集团公司所属机关管理部室、二级厂矿单位中的正副主任(部长)、正副厂(矿)长、经理、副经理、正副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㈡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经理、副经理;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㈢未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的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㈣集团公司参股子公司中由集团公司依据出资比例委派的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人员。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以下简称“三总师”)以及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其它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前提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机关管理部室及二级厂矿单位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在编制定员和总职数控制计划内进行。各单位首先向公司组织部提出补充人员计划和选拔任用对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在职数定员内选拔任用。
第五条 集团公司二级厂矿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按以下原则配备: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单位,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5-9人;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单位,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3-7人;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单位,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3-5人。
第六条 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按其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职数一般为3-13人,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党政领导职数一般为3-9人;监事会的监事职数一般为3-5人,其中设监事会召集人1人。未设董事会的子公司可设执行董事1人。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机关部室及部分挂靠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量大小,每个单位配中层管理人员1-3人,最多不超过4人。
第三章 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集团公司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
㈡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㈢熟悉本行业业务,掌握现代管理、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㈤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能够同班子成员合作共事。
第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任职资格:
㈠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子公司董事长、经理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文化程度;
㈢在下一级领导职位工作3年以上且业绩突出;
㈣担任监事会主席的,应当熟悉财务、审计等相关业务;
㈤身体健康;
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条件。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人才可以破格选拔,但必须是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群众公认。
破格选拔中层管理人员要从严掌握,原则上只能越一级选拔,并且在原职位上至少工作满3年。
第四章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与程序
第十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结合实际,可采取组织提名、民主选举、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多种形式,分别采取委任、聘任或按照有关章程法规选举等方式进行任用,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㈠组织提名。集团公司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预备人选,拟任职人数与考察对象人数原则上按1:2的比例确定,择优选拔。
㈡业内招聘。在本单位或本行业内公布招聘职位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㈢民主选举。对中小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经集团公司批准,可按照法定民主程序选举,好中选优。
㈣竞聘上岗。对中小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经集团公司批准,由2人以上组成竞聘群体,择优任用。
㈤社会招聘。在社会上公布招聘职位和任职条件,进行公开招聘,实行竞争上岗。
㈥党群组织负责人应坚持和完善选举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机关部室、各二级厂矿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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