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551-1996猪瘟检疫技术规范.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GB 16551一1996
猪瘟检疫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ofquarantinefor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瘟群体检疫、个体检疫、实验室检验、综合判定和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猪瘟的检疫。
2 引用标准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 群体检疫
3门 经核实已按规定接种合格的猪瘟疫苗,注射后一月内未发现疑似猪瘟的患猪,并处在免疫有效期
内,可认为免疫符合要求。如未接种疫苗,或接种不符合要求,或接种后又发现疑似猪瘟的病猪,必须进
行补充免疫接种,至免疫有效期开始未发生异常,可认为免疫合格;如免疫接种后再发生疑似猪瘟患猪,
必须进行临床检查、解剖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在排除猪瘟染疫的可能性之后,方可认为免疫合格。
3.2 检查全群的健康状况,有否异常表征。如发现猪群中被检猪只体温在40.5℃以上,倦怠、食欲不
振、精神萎顿,可视粘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给、便秘腹泻交替,或其他疑似猪瘟的症状,作
可疑猪瘟对待,全群隔离饲养,作进一步诊断。
此外,仔猪有衰弱、震颤或发育不良等现象时,可怀疑母猪携带猪瘟病毒,应进行实验室确诊。
13对群体中检出的可疑患猪可抽样进行解剖检查,下述病变作为综合诊断定性的依据之一:
a 肾皮质色泽变淡,有点状出血;
b,淋巴结外观充血肿胀,切面周边出血,呈红白相间的“大理石祥”;
c. 脾脏不肿大,边缘发现楔状梗死区;
d. 喉头、膀胧有小点出血;
e. 全身出血性变化,多呈小片或点状;
f 回盲瓣、回肠、结肠形成“钮扣状肿”(慢性猪瘟);
9. 公猪包皮积尿。
3.4 经检疫认为免疫合格,临床检查无异常;或发现疑似病例,经解剖检查、实验室检验等综合性诊断,
证明不是猪瘟,应作为非猪瘟群对待。但易地饲养时,必须先隔离两周以上,经观察无异常方准与当地猪
群混养。
4 个体检疫
猪只作为单个检疫对象时,应进行认真的个体检疫。
4.1个体检疫的内容包括:
a. 查明产地有否疫情或查验产地检疫证明;
b. 查验防疫证明;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一10一03批准 1997一02一01实施
GB 16551一1996
c. 临床检查。
4.2 如上述三项均无疑问,可作为猪瘟非疫猪对待。
4.3 如4.lc项无问题,而4.la,b两项有问题,可再次补充免疫接种,隔离15日无异常按非猪瘟猪对
待。如免疫后有可疑症状,应继续隔离观察,如仍不能确诊,须进行解剖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4.4 如4.la,b两项无间题,4.lc项有问题应隔离观察,如仍不能确诊,须作解剖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5 实验室检验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实验室检验:
a. 产地定期检疫;
b 非疫区对从外地引进的猪进行全群检查或抽检;
c. 发现疑似猪瘟患猪或 “非典型猪瘟”,母猪繁殖障碍和仔猪先天性痉挛病例须予确诊;
d. 原认为非疫群中或从非疫区引进猪群中发现可疑猪瘟或病毒携带者,须予确诊;
e. 发现疑似猪瘟暴发流行,在采取紧急防治措施的同时须作出确切诊断,或解除封锁前须查明猪
体带毒情况;
f 有重大疫病(如非洲猪瘟)嫌疑须作出鉴别诊断;
S.交易双方共同要求,或农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确诊;
h. 经群体检疫或个体检疫,需要进一步确诊者。
52 下述方法,其试验结果可作为检疫定性的依据之一。
5.2.1兔体交叉免疫试验,见附录A(补充件)。
5.2.2 免疫酶染色试验,见附录B(补充件)。
5.2.3病毒分离与增毒试验,见附录C(补充件)。
5.2.4 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见附录D(补充件)。
价
6 综合判定
发病不分年龄、季节,临床症状明显,解剖检查病变典型,用5.2中任一试验获阳性结果;或临床症
状和发病情况不详,尸体解剖检查病变典型,5.2中所列任一试验获阳性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