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规定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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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规定完善摘要:会计信息失真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利用关联方交易是上市公司最常用也是最不易被察觉的一种会计技术陷阱。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规定做了改进与完善,对有关关联方的会计信息失真将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关键词: 会计信息失真;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新会计准则;改进与完善
会计信息失真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它不仅违反了证券法,损害了上市公司的整体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一直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关联方操纵属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一种途径,利用关联方交易是上市公司最常用也是最不易被察觉的一种会计技术陷阱。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一般被认为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的。但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因为关联方进行交易时,不存在竞争性的、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会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之间通过虚假的交易可以达到粉饰会计报表、欺骗报表使用者的目的。
一、利用关联交易进行会计造假的主要手段及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会计造假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种:资金占用式关联交易、隐藏式关联交易、租赁式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式关联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式关联交易和组合式关联交易。例如:美国安然公司在2001年5月将分析师认为最多值5.5亿元至7.5亿元的3家天然气发电厂卖给另一家安然关联企业;而6月30日,又把一批最多值5000万的资产以1.2亿元卖给另一家关联企业从而使每股盈余虚增15美分。安然财务造假事件暴露以后,其总裁在回答分析师提问时说他们和LJM只有几笔微不足道的交易,而实际上,他们和LJM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导致安然最后崩溃的导火索之一。不管何种形式,其本质都是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分析起来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首先,体制方面原因,2001年9月11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应与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人员与管理层、董事会、经理层等各方面实现独立。但现实情况大多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往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资产、财务和人员未分开,导致控股股东以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移动上市公司资产或圈钱,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制度方面原因。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相关规定过于概括和笼统,而且不够完善,例如:在关联方的定义中只列举了两种情况,但实际中,会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远不止这两种;而在披露方面,存在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方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包括交易金额和相应比例,未结算金额和相应比例,定价政策)这其中缺乏重大交易影响程度的披露;相应比例中没有关联方交易占净利润的比例;定价政策中,只有价格规定原则,而没有确定这种价格的理由和非关联方交易价格之间的差异以及与价格有关的收付款方式等相关规定。由于制度本身规定不够完善,为信息提供者利用关联交易造假提供了机会,笔者认为,这是诸原因中较关键的一个。
再次,与其他造假手法相似的原因。关联交易作为会计造假的重要手法之一,同其他造假手法存在着共同原因。如:增加公司利润;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和提升股价;造假成本远小于造假所可能带来的利润等。
最后,由于关联交易“大家”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这种手法不易被发现,容易躲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二、新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规定的完善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争在不长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相较现行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新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准则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报表附注披露范围
准则增加了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企业在财务报表期,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低级企业。
(二)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修订后的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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