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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文书邮寄送达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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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文书邮寄送达问题研究 关于法律文书邮寄送达问题研究   一、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制度概述   我国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其他方式为例外,实践中多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这种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以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前提、以邮政机构专业、中立的送达方式做保证,具有专业、快捷、经济、中立等优点。既降低了法院的诉讼成本,又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当附送达回证,并在信封封面写明法律文书的名称。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但在凸显其优越性的同时也出现送达错误或无法送达等问题,为补充,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的例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二、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突出问题   (1)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提供的地址错误、不明确。许多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个别案件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没有明确的区域、没有具体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使用的是俗名、老地名,使得邮寄送达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甚至为了能立案,在没有被告真实地址的情况下,编造了被告的地址和通讯联系方式,导致多次送达文书未果。另外受送达人生活与以往有变化,个人信息有所变化,如一些商人的作息时间与送达的工作时间不一致,找寻当事人时容易落空。   (2)当事人由于文化程度等综合因素,导致法律意识各不相同。法制意识淡薄的当事人对诉讼和开庭重视程度不够,对送达人员有抵触情绪,使文书送达工作碰到钉子。少数当事人想方设法逃避接收法律文书,故意离开居所一段时间或让邻居谎称其已搬离送达地址的情况也是时常存在的,从而增加送达的难度。   (3)个别送达人员对送达工作有一定的轻视心理,认识不到送达的重要性,在送达法律文书没有对签收人身份进行核对、不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将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到接收人所在地的单位或组织、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后留置送达不注明原因等现象,造成案件瑕疵。   三、优化邮寄送达工作建议   (1)确立详细当事人地址责任制。从起诉立案阶段 承办人应告知案件当事人提供错误地址的法律后果,并将该告知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确认。如当事人不能或者不积极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8条第2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驳回起诉。以期确立当事人详细地址责任制度,以提高当事人自己对送达工作的重视程度。   (2)从当事人生活规律着手。多数当事人的生活规律非朝九晚五的时间安排,有些当事人常常出差在外,接到通知后也往往因为没有时间而推拖接受法律文书。对这些当事人的态度和实际情况应把握好送达的时间,利用休息时间送达。针对工作繁忙的当事人,可以在送达的期限内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不仅不延误送达,而且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3)多种途径创新送达。在送达的过程中,送达的同志多数反映当事人在表示不接受文书后以关门,走开等形式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运用拍照、录音、摄像等方法取得已经送达的证据,避免重复送达。另外充分发挥原告协助送达的作用。原告对被送达人的情况一般比较熟悉,在起诉时,可以让原告写清被告、第三人、证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等,以便送达人员联系。送达法律文书时,经过查找后仍无法送达的,除公告送达外,还可告知原告,让其协助法院送达。   (4)建议修改相关立法。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赋予邮政机关的送达人地位,在寄送法律文书,应享有《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送达时的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但不再适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规定。送达时,不应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79条同住成年家属 对于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可以向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送达,只要其智力水平达到相当阶段,就可以让其负责收件;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任何工作人员、受雇人员送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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