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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文书送达的几点思考
对法律文书送达的几点思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几种常规的送达方式外,根据《简易程序规定》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送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送达时,人民法院可以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他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然而,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法官真的能够依据这样法律规定进行送达吗?
在从事送达工作过程中,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有以下几点问题,笔者想通过以下叙述来探讨一下。
关于直接送达,应突破留置送达应于受送达人的住所方可进行的原有立法,而以随时送达制度取代。我国应借鉴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有益经验,确立随时送达制度无论可是可低,只要遇见受送达人,法院即可送达给其当事人。同时扩大文书的代收范围,其代收人应突破家属同住的限制。此外,在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可采取协助送达,就是在直接送达的困难的情况下,商请村民委员会、村调解委员会、企业基层组织、基层单位协助送达、通过制作协助送达函,写明受送达人姓名、案由、送达回证的收取方法激起他注意事项,并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条文,告知受送达人不接受诉讼文书的后果。
公告送达具有现实缺陷,主要表现为: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下落不明的具体含义,导致受案法院在此标准上拿捏不定,可识别性较差;民诉法规定的国内民事案件当事人公告的时间为60日,公告期间过长,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目前大部分法院为了省事一律选择
报纸公告,在受送达人无义务看报的情况下,受送达人实际了解公告内容的概率极低,仅存在可能性和偶然性,使诉讼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邮寄送达则是具有先天缺陷。有关司法解释对法院特快专递作了明确规定,在解决送达难问题上也受到了非常明显的效果,但是邮政部门并非司法部门,邮政人员在履行司法送达时,如果受送达人拒收文书,邮政人员由于其身份限制,无法进行留置送达。另外,邮政人员难以对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的身份进行准确的核实,可能造成诉讼文书未能真正送达给受送达人
虽然法律明确了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送达规定,但应当明确法庭用这种方式进行送达后,针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在法庭又录音、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是否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对于被告,是否可以缺席判决,法律对此应当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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