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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ppt

发布:2018-12-29约6.89千字共3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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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费用的预交和负担 1、诉讼费用的预交 不预交诉讼费用的案件有下列三种: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2)执行申请费,申请人不预交申请费,执行后由被执行方交纳; (3)申请破产还债的,申请人不预交申请费,破产申请费在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2、诉讼费用的负担 1.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败诉人负担。 (2)按比例负担。 (3)协商负担。(调解) (4)原告负担。(撤诉) (5)自行负担。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6)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1、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一、期间 1、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会合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如举证期间、上诉期间、答辩期间。 期间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狭义的期间仅指期限。期限是指有开始日和届满日的一段时间;期日是指特定的某一天。 2、设立期间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相应的诉讼活动,另一方面也通过规定他们完成诉讼活动的期限,防止拖延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3、期限有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之分。 (1)法定期间: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如上诉期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3个月)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完成相应的诉讼活动,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涉外案件中在境内没有居所的当事人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等。 (2)指定期间是指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法律授权法院指定期间的原因在于案件审理情况千差万别,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时间来加以规定。 (3)约定期间 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期间、如举证期限。 4、期间的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确定诉讼文书交邮的时间,通常是以邮寄地邮局所盖邮戳上的时间为准。 5、期间的耽误 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本应当在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或者约定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却因某种原因未能实施或者完成该诉讼活动的状态。 6、期间的延展 1)法定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 2)、当事人申请补救 3)、必须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提出 4)、人民法院最后决定是否准许。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二、送达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送达的特点: 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 2)送达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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