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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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
(一)规划范围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以行政乡为基本单元确定规划区,开展电气化建设的县可以是该县的部分乡镇,也可以是该县的所有乡镇。规划区划定的原则是,规划区内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潜力和更新改造增容的潜力较大,规划区内农村水电发电量占规划区县下以农村用电量的50%以下(未开发的资源量也算),达标年规划区内农村水电发电量占规划区用电量的80%以上。
根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全乡有40%以上的村建成电气化村才称建成电气化乡,同样,全县有40%以上的乡建成电气化乡,才称建成电气化县。如果达不到40%的比例,我们称仅建成了一定数量的电气化村或电气化乡。规划建设和更新改造的电源点可以建在电气化乡和村内,也可以不建在电气化乡和村内,但乡和村要达到标准的要求才能算建成电气化乡和村。
另外,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县水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体制和机制已形成,能确保水电国有资产不会流失。
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要重视,水电管理的职能要到位,机构要健全,能有效组织实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配套资金能足额到位。当地政府一定要有建设水电新农村电气化的积极性,否则不能列入电气化规划范围。
(二)规划基准年和水平年
2011~2020年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的基准年为2010年(由2009年数据推算),以2015年、2020年为规划水平年。由于目前还没有2009年的数据,各地可以根据2008年的数据推算2009年和2010年的数据,待明年全国规划批准后,各地再根据2009年的数据和全国规划的分解任务,修订各地的规划。
(三)规划编制依据
一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是流域、河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三是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四是当地电力发展规划,五是当地国土利用规划,六是有关水电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等。
(四)规划目标
通过五年的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电气化县、乡、村都要达到标准的要求。有定量的也有定性的,但大多数都是相对值要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经济目标。到2015年人均年用电量增长不低于25%;乡镇及以下农村用电量80%以上由农村水电提供;农村水电站及电网现代化水平达到95%;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高于全省农村平均水平;水电税利占全县财政收入的10%以上(指规划区内,编电气化乡和村的可不考虑此数据),经济结构更加合理。
2、社会目标。到2015年乡村通电率达到100%,户通电率不低于99.9%;户均年生活用电量增长不低于25%;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转移;农村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3、生态目标。满足生态需水要求,原来不断流的河流无断流干涸;基本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森林覆盖率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4、管理目标。水能资源开发规范有序,依法管理,杜绝违规水电站;建立鼓励当地农民以各种形式入股办电的政策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出台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地方优惠政策、措施和办法。
(五)电源选点原则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本质仍是提高农村水能资源的利用效率,电源选点要与前段时间农村水能资源复查成果相衔接,“十二五”开展建设的电源项目要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确保项目真实、准确,并确定合理的开工时间,确保投资计划下达时具备下达条件。电源选点原则如下:
一是科学开发水能资源,优先开发建设直接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电源工程,因地制宜地扩建、技改增效,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多方面拓宽农村水电服务功能。二是电源规划方案应与流域规划及电力建设中、长期规划相适应。三是鼓励建设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入股的电站。四是应建设具备应急启动、独立运行的功能的电站。五是优先选择具备就近供电条件的电站和扩建、技改增效的电站。六是尽可能建设调节性能较好的水电站。七是农民居住分散的地区,可考虑开发建设微型水电站等。
(六)供配电规划原则
无农村水电网或片区供电的可不做负荷预测。规划区内有农村水电网或片区供电的供配电规划以改造电网,完善电网结构为主。规划区内无农村水电网或片区供电的供配电规划以电能送出工程或建设自供区电网(或实现就近供电)为主。
(七)环境影响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要以县为单位进行环境影响总体分析,不进行具体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规划中环境影响分析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河流健康,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二是拟定方案使工程在建设期和运行期内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保证施工期和运行期环保措施落实。三是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管理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仍以县为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电气化乡和电气化村由县去组织实施,县级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可以吸收乡级领导参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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