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苏州工业园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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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某某培训中心/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登记机关是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本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第七条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教育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产生(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中单数组成;理事任期3年或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教育机构副院长(或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修改学校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罢免、增补理事;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由举办者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教育机构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任命、更换。监事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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