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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学校性质、宗旨、目标知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为
如:×××县(区、市)×××学校
[名称应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 ]
第三条 本校由 (举办
者全称)自愿出资举办,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学历
教育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校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本校设立的宗旨、培养目
标,不得设立分校 ]
第五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是平遥县教育科技局,登记
机关是县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实
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和监
督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校详细地址是
如:×××县××路(街)××号
第二章 办学范围形式等
第七条 本校办学范围
(必须具体指明所从事教育服务的项目、种类,如文化生活、职业技术、 文化知识补习与提高等, 必须与审批机关许可的氛围相一致)。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招生区域:
招生对象:(中小学生、成人)
办学形式:(短期面授、脱产、业余、全日制)
办学层次:(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
办学规模:
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及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晋中市教育局报请审批成立本校的申请报告方案。
组建第一届理事会(不取得合理回报者)或董事会(取得合理回报者)、校(园)委回等其他决策机构。
制定学校章程。
举办者参与学校活动的,应当在学校章程中对权限与程序加以规定。
(二)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在申请办学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提供举办本校所需启动资金的验资报告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联合举办的应签署联合办学协议 (规定各方出资额、 方式、在总投入中的比例, 以实物或其他方式出资的折算为相应的货币
数额等)
(三)联合举办各方共享举办者的权利,共同履行举办者的义务
第九条 本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以下省略)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每届三年,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本
校教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
端正的社会人员组成,其成员为 人( 3 人以上),理事
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 5 年以上教育、 教学经验, 首届理
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 每届任
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的职责
(一)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任解聘校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决算。
(五) 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 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
(九) 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至少 2
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
时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根据办学层次、规模
和需要,学校可设副理事长 1—— 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
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决策机构讨论重大事项, 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有 [理
事长或校长 ]担任,一发履行法 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
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
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合理义务, 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
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代表本校独立拥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和
义务。
第十四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和罢免,并报晋中市教育
局核准备案,校长职责如下:
(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本校,执行本
校理事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
组织实施本校发展规划。
(三)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学校规章制度。
(四)
经授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文件。
(五)
决定本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 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及奖惩等事项。
(六)
制定本校办学经费,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七)
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
定期(或不定期,应规定具体期限)向理事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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