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出口退税培训课件-生产企业【ppt】.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六)其它规定 逾期进行免税申报的处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39号文第九点第(二)项第2目)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一款) 对四类特殊情况超期处理并未明确 某生产型出口企业于2012年7月报关出口一批音箱,其退(免)税应按如下申报: 逾期申报 逾期申报 逾期申报 免税证明的开具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24号公告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24号公告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4号公告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 (七)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1 申请资料取消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以及委托加工合同 1、明确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无须再开具免税证明,但如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生产企业,仍需开具该证明。 2、申请开具证明的时限发生调整 3、出口企业超期申请或未申请开具的,其出口收入及来料加工厂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如何处理? 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对象,原规定是凭来料加工手册和一份进口报关单,对每一个手册开具一份免税证明。新规定是凭所有进口报关单原件和加工费发票,对每一份加工费发票开具一份免税证明。 免税核销的办理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24号公告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1)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新增 1、增加核销办理程序 3、由于未明确《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联次,如只有一联,则出口企业需向加工企业取回证明后才能申请核销,操作繁琐。 2、只规定在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办理核销程序,但截至办理时限并未明确,同时对逾期核销或未核销情况下,其出口收入应如何处理未作出明确;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二)法律依据 39号文 24号公告 1、明确“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2、明确生产型出口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的处理方法。 2、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24号公告第八条第二项) 明确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处理 3、出口收汇核销单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