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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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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法概述
FI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6.1建设工程合同法概述
6.1.1建设工程合同简介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由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特征:
⑴特殊性
⑵特定性
⑶计划性和程序性
⑷建设工程合同是要是合同
要素:
主体:签约双方的当事人
客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义务:
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义务,不变更计划的义务;验收和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接受发包人检查和通知发包人检查的义务;对勘察、设计质量及期限的担保义务;对工程施工质量负担保义务;承担建筑产品质量责任。
6.1.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调整范围
基本原则:
⑴平等原则
⑵自愿原则
⑶公平原则
⑷诚实信用原则
⑸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原则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的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
(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3)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关系。
6.1.3合同的分类
⑴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⑵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⑶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⑷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⑸要是合同与不要是合同
⑹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是诺成合同、要是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等。
6.2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
6.2.1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形式:
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一般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方式。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
1.要约邀请
2.要约
⒈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⒊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生效
⒋要约撤回与撤销
⒌要约失效
3.承诺
⒈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⒉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⒊承诺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⒋承诺应遵循的其他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程序
1.勘察设计合同程序
(1)确定合同标的;
(2)选定承包商;
(3)商签勘察设计合同。
2.施工合同程序
(1)市场调查;
(2)投标报价;
(3)协商谈判;
(4)合同签订;
(5)合同公证。
6.2.2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
合同生效: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
⑴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⑷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可撤销的和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1.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54条)
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违背合同生效条件,经一方当事人要求,又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
可撤销的原因:
(1)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
(2)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是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
(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合同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是不同的。
6.2.3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
建设合同的履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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