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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生儿疾病筛查培训班讲义(第二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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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附件: 福建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经费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筛查流程图 新生儿疾病筛查召回与追访常规 知情同意书 缓采血通知单 福建省卫生厅文件 闽卫基妇[2001]444号 ——————————————————————————————————————————————— 福建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的实 施方案》的通知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是保护儿童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的具体 措施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医疗保健机构逐步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规定和《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经 研究决定在1998 年省、市及市所在地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 筛查的基础上,从2002 年开始扩大到全省县级及以上设有产科的医疗保健 机构均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 组织管理 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筛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 协调,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卫生局负责全省 及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与协调。为保证筛查工作在全省县以上医 疗保健机构顺利展开,除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仍负责全省新生儿疾 病筛查技术指导、疑难病症诊治及部分区域新生儿疾病的筛查、治疗外, 同时在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和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内增设两个分中心,即福建 省厦门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福建省泉州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负责 责任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治疗。 二、筛查的责任区域: 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福州、莆田、宁德、南平四个市的新 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福建省厦门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负责厦门、漳州、 龙岩三个市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福建省泉州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负 责泉州、三明二个市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二、筛查病种: ⑴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 ⑵苯丙酮尿症; ⑶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2002 年省新生儿筛查中心先开始筛 查,然后逐步开展)。 四、工作程序 2002 年1 月1 日开始,所有县级以上设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 活产新生儿均应在出生72 小时后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单位采血率应 达95%以上。血样应保存在2-8℃冰箱,按采血之日起7 日内寄给福建省新 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或分中心。新生儿因各种原因提前出院,未采血者,接 产单位负责追踪采集血样,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三十天。 五、经费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向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婴儿每例收取55 元检测费(若 有调整,按新的收费标准收取),其中10 元留标本采集单位,45 元交筛 查中心或分中心,每月(标本量少按每季度)结算一次。筛查中心或分中 心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管理、随访、宣传与奖励的费用。 六、具体措施 ㈠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福建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普及母婴保健、 优生优育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 动支持、配合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防治工作。 ㈡加强培训和监督,努力提高筛查和诊治工作质量。新生儿疾病筛查 中心、分中心应不定期抽查采血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通报 筛查情况,研究解决开展筛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㈢对阳性疑似病例要及时予以确诊,对患儿应给予治疗、定期随访。 根据具体情况,治疗费用采取从筛查费中提取部分、个人支付部分的办法 解决,以确保患儿得到及时治疗。 ㈣各标本采集单位每半年应将出生数报相应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或 分中心,以便核对筛查率;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每半年向省新生儿疾病 筛查中心书面汇报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每半年向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协调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 七、时间安排 2001 年10 月底召开协调会议,讨论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实施方案。 2001 年12 月举办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治疗培训班。 2002 年1 月1 日开始进行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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