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行政处罚行为及依据条款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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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共753项)企业监督管理类一、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交付出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企业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属于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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