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目录 - 使 用 说 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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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一、关于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特区内,特区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原则上优先适用特区法规、规章(法规、规章对同一案由均有规定,适用特区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深圳市地方性法规;没有深圳市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特区外,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以外,不得适用特区法规、规章;其他的依前述原则适用。
二、关于选择性案由的适用
所谓选择性案由,是指一个案由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并且其中任何一个都能独立作为一个案由适用的案由。如“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除此之外,不能予以分解适用的案由为单一性案由。在个案中,选择性案由的适用参照如下示例:
如:“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案由的适用。该案由实际可分解为“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违法占用公共场所”两个独立的案由。如行为人仅具有“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或“违法占用公共场所”行为之一的,则案由分别定为“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或“违法占用公共场所”;如同时具有“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和“违法占用公共场所”行为的,则案由定为“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其它同类隐含三个或三个以上案由的以此示例类推。
三、关于复议期限与诉讼时效
当事人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他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政府或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或在十五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后面标注的时间
在本执法指南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后面标注的时间为其实施日期;该法律、法规、规章经过修订的,为其最近一次修订后的实施日期。
二○○七年三月一日
目 录
一、城市管理
1.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05-01】
2.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06-25】
3.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4-07-29】
4.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4-08-26】
5.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2004-06-25】
6.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12-01】
7.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10-08】
8.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09-01】
9.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1998-10-01】
10.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08-26】
11.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4-08-26】
12.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1997-03-03】
13.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07-01】
14.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8-05-28】
15.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02-19】
二、公安交通和市政管理
16.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2000-10-24】
三、环境保护
1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07-29】
18.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05-01】
19.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03-03】
20.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7-12-17】
四、工商行政管理
2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03-01】
22.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03-02-01】
23. 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2001-07-01】
2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
25. 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1998-01-03】
五、卫生行政管理
2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04-01】
2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09-01】
2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09-01】
29.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4-05-10】
30.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01-18】
六、食品卫生管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32.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03-15】
七、畜禽屠宰
3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8-01-01】
34.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02-10-01】
35.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4-07-01】
八、规划管理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04-01】
3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10-16】
38.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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