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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doc

发布:2018-06-01约小于1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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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种类。 1.病假 (1)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请。 (2)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附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和重症疾病外,诊断证明必须由本区境内区级以上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以医嘱为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2.事假 教职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说明事由,方可请假。一年内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十五天以内。 3.婚假 教职工凭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双方属晚婚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三十天;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4.产假 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出生证可提出产假申请。 (1)女职工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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