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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重庆市中央财政大豆种植保险.docx

发布:2024-09-21约5.4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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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重庆市中央财政大豆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被保险人:

(一)大豆种植面积在50亩(含)及以上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及种植大户;

(二)大豆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下的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豆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大豆”):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二)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大豆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四条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与大豆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四)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豆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二)地震、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害、草害、鼠害、野生动物损害等生物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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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五)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六)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七)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八)遭受霉变、腐烂、污染损失的;

(九)管理措施失当或未按农技部门的要求对病虫害进行有效防治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收割(获)后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大豆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而致损失扩大部分;

(三)大豆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

(四)灾害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

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大豆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大豆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最终每亩保险金额以政府文件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期间自当季保险大豆定苗时起,至成熟收割完毕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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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大豆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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