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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北京市中央财政补贴型奶牛养殖保险.docx

发布:2024-10-02约5.55千字共1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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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北京市中央财政补贴型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区养殖奶牛的农户、养殖小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养殖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奶牛,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奶牛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有正常产奶能力,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有免疫记录,且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

(三)奶牛存栏量在100头(含)以上;

(四)饲养的奶牛均须佩戴耳号标识;

(五)承保标的不得属于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并且,投保的奶牛须按照耳标号投保,投保数量以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具的数量证明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奶牛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圈舍内死亡或伤残,经畜牧兽医鉴定失去产奶能力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风灾、暴雨、雷击、地震、冰雹、冻害、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触电、溺水、野生动物侵害、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难产48小时内死亡、胎产造成子宫受伤所致伤残失去繁殖能力、产后瘫痪;

(四)疾病和疫病:病毒性传染病、细菌性传染病、寄生虫性传染病和代谢性疾病等疫病或疾病造成的死亡;

(五)不限于疾病和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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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野生动物伤害;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级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奶牛,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给予部分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奶牛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饲养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造成死亡的;

(二)未按北京市强制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发生疫情后不向防疫部门报告;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造成的损失;

(三)新购入或新增加的奶牛未办理加保手续的;

(四)摔跌、互斗、被盗、跑失、中毒、他人投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造成的损失;

(五)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

(六)未按本市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按本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的各档次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每头保险金额按照投保牛龄及胎次划分为以下两档,保险费率6%,每头保险费按相应档次的保险金额标准计收。

年龄及胎次

保险金额(元/头)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元)

中央级补贴(元)

市级补贴(元)

区级补贴(元)

农户交纳(元)

6个月-18个月

(含)

10000

6%

比例

100%

40%

20%

不低于10%

第六胎次-第七胎次

金额

600

240

120

19个月-第五胎次

12000

比例

100%

40%

20%

不低于10%

金额

720

288

144

注:市属涉农企业区级补贴部分由市级补贴承担。

新购入或新增加的奶牛加保时,根据加保奶牛的牛龄及胎次确定的保险金额计算加保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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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保保险费=每头年保险费/全年天数×未到期加保天数×新增奶牛头数

保险期限及观察期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保险期限内设立观察期,观察期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顺延七天,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保险期满检疫合格的续保奶牛,可以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现场查勘照片须显示当天日期和死亡奶牛耳号标识,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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