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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doc

发布:2017-09-04约7.62千字共1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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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交底 告 知 书 江西省水利厅制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工程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本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监督由 具体承担。为使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下列事项告知如下,请予以配合支持。 一、安全监督依据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 (三)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等。 二、安全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直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 三、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四)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等; (五)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六)检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工程度汛方案等的制定情况;检查危险源、危险因素的识别和预控情况; (八)检查参建单位履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九)检查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十)检查特种设备的制造、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十一)抽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情况; (十二)必要时,对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具进行抽样检测; (十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事故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同时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成果报告。 四、安全监督权限 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资料,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制止并纠正施工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事故隐患,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方立即排除;情况紧急时,可以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迅速通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时向本单位报告。 (四)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性危害的单位,有权发出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五、对工程参建单位有关工作要求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1.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责任。 2.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3.工程建设项目中有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情况的,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告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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