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及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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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及监管 分以下几部分 一 备案申请 二 备案审核 三 审核、批准和公布 四 配套关系建立、变更或解除 五 备案鳗鱼养殖场监管 一、备案申请 出口加工用原料活鳗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鳗场,包含以下几点: ㈠申请条件 ㈡申请提出及材料准备 ㈢申请受理 ㈠申请条件申请备案的养鳗场须符合《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的规定,与其配套的出口鳗鱼产品加工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㈡申请提出及材料准备:养殖场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备案养鳗场必须提供的资料一式两份,分支机构保留1份,上报省局1份 包含资料: (1)《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水产养殖证》复印件; (4)水质检测报告(1年内有效); (5)饲用饲料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及CIQ 备案号、最近2个月购买饲料的有效证明; (6)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生产企业、品名、成份、产品批准号、生产许可证号; (7)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8)生产、卫生防疫、药物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 (9)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主、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吊水池和包装场等); (10)养殖塘(池)分布示图及编号; (11)出口烤鳗厂与养鳗场的配套协议; (12)烤鳗企业源头监管方案; (13)经评估许可使用的药物清单。 (三)申请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养鳗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养鳗场备案申请的受理。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及有关人员受理企业申请。接收人员收到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流程单上签字确认。 二、备案审核 (一)、审核依据 (二)、审核程序 ㈠审核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国质检食函〔2003〕681号)。 ㈡审核程序 1、成立审核小组 2、材料审核 3、考核通知 4、现场考核 5、上报 1、成立审核小组申请受理后,受理单位应成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负责做好对企业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现场考核。审核小组至少由2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组成,其中组长1名,审核组长须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人员应熟悉养鳗场监管规定。 2、材料审核 审核小组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达到要求,记录审核情况。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养殖场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审核人应在流程单和审核表上签注。 材料审核应特别注意的内容: 药物清单。应注意所列药物是否列明生产厂家、主要成分以及在有效期内的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GMP证号等内容,并确认和实际用药是否一致等。 饲料备案证。应注意备案饲料和实际饲用饲料是否一致,备案证书是否有效等。 水产品养殖许可证。应注意许可证与备案养殖场的关联性,证书的有效期限等。 水质检测报告和水产品检测报告。应注意水质检测时间、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其他方面。应注意质量监督员证书、养殖技术员证书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3、考核通知 经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审核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考核日期,制订现场考核计划,并通知申请企业。 4、现场考核 ●见面会:填写签到表(见附件2),审核组长介绍审核组成员、审核目的、依据、范围、程序,声明应注意的事项。 ●现场考核:审核小组按照《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对养殖场的基本情况、设施条件、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考核,具体包括养鳗场、饲料库、药库、进水排水、环境卫生、用药处方、用药记录、饲料使用记录、监管记录等(见附件3)。 ●现场抽样:现场抽取鳗鱼送有资质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药残、重金属等项目检测。 ●审核组内部会:确定不符合项,确定审核结果,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见附件4)。 ●总结会:填写签到表,向企业通报不符合项和存在问题,公布审核结果(通过、不通过或需限期整改等三种)。需作限期改进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养殖场。 ●跟踪审核:养殖场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审核组,由审核组(或受委托)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审核,填写跟踪审核意见(见附件5)并签名。仍不合格的则不通过。 ●现场审核不通过的,即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廉政规定:审核人员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并在审核前向被审核方声明有关规定,向被审核方发放《廉政反馈表》(见附件6),并由被审核方填写后寄至考核单位纪检部门。 5、上报 考核通过或整改后通过的,则由分支机构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分支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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