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规范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验收标准.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PAGE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验收标准
(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一三年五月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验收标准说明
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其配送中心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验收标准(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申请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本《细则》分三个部分: 一、机构与人员; 二、设施与设备; 三、制度与管理。
四、本《细则》共50项,其中关键项目为35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为15项。
五、经发证部门批准,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即法定代表人相同),可不另设置药品仓库,其所属连锁门店的药品必须全部委托该药品批发企业统一采购、配送,不得自行采购。在本《细则》中,该类申办企业统一简称为“委托采购配送企业”;为委托采购配送企业提供委托采购配送的上述药品批发企业,统一简称为“受托企业”。实行委托采购配送的申办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受托企业双方签订的委托采购配送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六、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经营范围,本《细则》中允许有合理缺项。其中,如经营范围中无中药饮片的,则第36项为合理缺项;如经营范围中无生物制品的,则第21项为合理缺项;如申办企业为委托采购配送企业,则第10-12、19-34、38-41项为合理缺项。
七、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本《细则》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凡全部达到项目内容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项目;项目内容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八、结果评定:严重缺陷项目为0、一般缺陷项目≤3,评定为现场检查验收合格。通过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一般缺陷项目及时进行整改,经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现场复查确认整改全部到位后,由发证机关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九、本《细则》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
序号
考 核 内 容
考核方法
缺陷内容
1
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包括质量管理、采购、仓储、配送、信息技术等部门负责人在内的质量管理领导组织(委托采购配送企业,其质量管理领导组织成员中不含采购、仓储、配送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由质量管理、综合计划、信息技术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各连锁门店负责人为成员)。
查文件及组织机构质量职责框架图
*2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验收组和养护组(委托采购配送企业,质管机构应下设质管组或专职质管员,不设验收组、养护组)
查文件及组织机构质量职责框架图
*3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查任命文件,向当地药监部门查询诚信档案记录
*4
企业负责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查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原件,并现场询问
*5
企业质量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查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6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查个人简历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并现场询问
*7
企业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由一人同时担任,且均为本企业聘用,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筹建期间至核发许可证前,可暂由门店符合资质的相关人员兼任,但核发许可证后必须对门店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整)。
查劳动合同及聘用前原单位出具不在原单位任职的相关证明原件
*8
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除该机构负责人外,还应具有1名以上专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且该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者药师(含从业药师,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
查任命文件、个人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现场考核质管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软件
*9
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者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