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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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商标侵权纠纷调解。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淄博市工商局(张店区华光路96号)。
四、办理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标权利人均可申请商标侵权调解。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五、申请材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认定驰名商标的文件等;
3.侵权证据:包括侵权的实物、商标标识、销售合同及有关票据凭证、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的照片等。
4.具体诉求:包括停止侵权、请求赔偿等。
六、基本流程
(一)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调查。针对具体的商标侵权纠纷,指派2名工作人员采取现场取证、实地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结束后,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主持人等。
(三)调解。确定调解前3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及调解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届时,在1—2名调解主持人的参与下,实施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调解。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制作《终止行政调解通知书》,同时告知双方解决纠纷的其他渠道。
《行政调解协议书》或《终止行政调解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由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各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60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淄博市工商局十五楼(1526室、1519室)。
(二)电话咨询:0533—3110923 3114391。
特殊标志侵权纠纷调解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殊标志侵权纠纷调解。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淄博市工商局(张店区华光路96号)。
四、办理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特殊标志权利人均可申请特殊标志侵权纠纷调解。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四)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五)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六)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五、申请材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特殊标志权属证明等;
3.侵权证据:包括侵权的实物、特殊标志标识、销售合同及有关票据凭证、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的照片等。
4. 具体诉求:包括停止侵权、请求赔偿等。
六、基本流程
(一)受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调查。针对具体的特殊标志侵权纠纷,指派2名工作人员采取现场取证、实地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结束后,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主持人等。
(三)调解。确定调解前3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及调解主持人等事项通知特殊标志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届时,在1—2名调解主持人的参与下,实施特殊标志侵权纠纷行政调解。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制作《终止行政调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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