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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根据国家相关物业法律法规及政府指导文件,结合本物业区域实
际情况,制定本表决规则。
一、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业主总人数的认
定。
1、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
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车位等待定空间在
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时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房屋套数)计算,一个专有
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
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建设单位尚未出
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选票与表决权
1、选票。每位业主持有一张选票,每张选票具有同等效力。
2、表决权。业主应当自行行使投票权,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
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被
委托人可同时代理其他业主的具体人数不得多于5人,业主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业主行使
投票权,选票一经投入投票箱,不得再进行任何更改。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在业主大会制定大会管理规约或
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前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三、会议形式
首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筹备组应当将选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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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到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
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投票的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
数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应当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投票的业主人
数应当超过总业主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大会会议方有效。
四、表决程序
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可组建若干收发票组、
唱票组、计票组、监票组等工作组,每组三人以上,由筹备组成员和
从本物业管理区内招募的热心业主组成,委员候选人及其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应回避,不能担任收发票、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筹备组
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
本次业主大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筹备组或筹备组组建的收发票组负责此项工作。收
发票组将选票送达每户业主,确认业主身份。业主须在选票发放签收
登记表上签字。如收到选票的是非业主时,应交待非业主及时转交或
告知业主。发放选票工作开始3日后,无法送达的,筹备组应当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无法送达的业主名单、注意事项:
请业主见公告后速与筹备组联系,在投票截至时间前领取选票并行使
投票权、筹备组联系方式)。
2、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或“集中投票”或两者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投票时间不宜超过7日(发放选票与投票工作可以同时进
行)。但投票截至时,回收选票未达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
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
的业主参加的条件的,应张贴通知,继续征集未投票业主的投票。
(1)流动投票。投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