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_1_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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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院、系、班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以学生工作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为副组长,团委、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学生会主席为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最终审核、认定。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院学生资助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干部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系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为7-9人。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为7人。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影响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表现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按两方面的分值和权重,得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计算方法如下: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P)=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C)×70%+生活表现民主评议测评分(D)×30%
1、家庭经济状况测评
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等,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详见附件1“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
2、民主评议测评
对申请人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包括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详见附件2“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参照南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对符合总则第三条的学生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原则上认定比例不超过学生数三分之一,其中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学生数6%。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五保户的子女、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子女等;
2.单亲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3.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兄弟姐妹资助,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资助,没有或基本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4.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5.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6.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学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不含外界资助的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P)原则上在58分以上(含58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水平低,正常生活有困难的;
2.单亲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的;
3.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以务农为主,收入较低,或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3.因家中遭遇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的;
4.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收入不能完全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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