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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修改版.doc

发布:2015-09-14约2.53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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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院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总则 为做好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困难学生救助工作体系,特制定此细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第条 学生本人或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人)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条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 (四)抽烟、经常饮酒的; (五)在校外租房(实习生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巨债者; (九)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程序和办法 第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查、建档的程序。? 第条认定评议小组组成 家庭困难学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负责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第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开学时,院认定工作组布置启动全认定工作。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学生本人向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表格。 申请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表》,调查表须有学生本人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 (三)资格审查。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 第条?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体现优先资助的政策。 第十条 ?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建立的贫困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度调整,调整情况报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负责解释。 1 2分 2 6分 3以及以上 10分 4、家庭劳动力与总人口之比 D 15% 0—1/3 (含1/3) 10分 1/3—1/2(含1/2)7分 1/2—3/4(含3/4)4分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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