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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教育部研擬「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權益保障處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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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通知 主旨:有關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乙案,請 。 說明: 查102年12月23日教育部召開研商大專校院兼任助理定位及權益事宜會議決議略以,「…請業務單位儘速邀集專家學者、勞委會、國科會及衛福部共同組成工作小組,針對學習與勞動的分際及兼任助理之內涵研商相關認定準則及定型化契約,並於3個月內完成,俾提供各大專校院作為釐清學習與勞動分際之參考。…」。 復查103年1月22日教育部「兼任助理定位及權益案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略以,「(一)工讀生屬勞務工作較為明確,至兼任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可能因原聘用目的及內涵涉及學習或勞動等面向,宜視其性質、目的、主要內涵(以研究學習為主或是以勞務提供獲取薪資)、是否具勞僱關係之從屬性等明確定義後,區分屬「學習助理」或「勞務提供之助理」,並明確定義其內涵以利後續執行。(二)有關屬課程或研究學習之範疇,建議參考勞委會前函釋內容,對於學習之定義、內涵、認定標準、課程設計、評量機制、支給項目及學校應有之配套措施等均應明確規範,如不屬於此範疇者,則認定為僱傭關係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障其勞動權益。」;又於103年2月12日「兼任助理定位及權益案工作小組」會議研擬「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如附,請各校於103年2月20日前將修正意見。 草案重點如下: 僅針對兼任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的內涵界定,至於工讀生則屬勞務工作。 以「學習」為主之兼任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非屬於僱傭關係,適用範圍限於課程學習(參照勞委會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規定)及服務學習。至於非屬前述之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學校與學生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學生與學校間具從屬性者,均屬勞動契約關係,應依勞動相關法規辦理;雙方如屬承攬關係,則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學習活動應符合與學生之課程、論文研究、畢業條件或專業學習有直接相關性為主要目的,且應明訂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 各校應訂定保障兼任助理勞動及學習權益之處理原則及申訴管道,且各類助理權益保障、申訴及救濟管道及處理程序,屬學習範疇應納入學生學則規範,屬工作範疇應納入學校員工相關規定。 本案處理原則(草案)涉及各學術單位及學務、教務、研發、產學等單位,各單位如有修正意見,請於103年2月19日前e-mail回傳人事室(chenbichen@mail.nsysu.edu.tw)。 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建議修正條文 教育部版草案 說明 建議單位:            聯絡人姓名:            聯絡電話:            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103.2.12工作小組修正版本)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兼顧大專校院培育人才之目的並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學習及勞動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本原則所稱學生兼任助理,包括研究助理、教學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等。 二、大專校院應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並支持學生法定權益,包括大學法、勞動法或相關社會保險法規,在確保教學學習品質與保障學生權益的前提下,建構完整之法令執行環境。 三、教學與學習為校園核心活動,勞動與學習關係可以共存,各校應重新確認校園活動屬性,並明確劃分屬於教學學習或者勞動屬性,在確保教學品質與保障學生權益的原則下,各校應檢視兼任助理之內涵、配合教學、學習相關支持行為之必要性及合法性,以及學習與勞動的分際,以期教學、研究、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取得平衡。 四、大專校院學生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非屬與有對價之僱傭關係,其範疇包括: (一)課程學習(參照勞委會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規定): 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前述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教學、研究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符合以上三項條件且未有學習活動以外的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二)服務學習:    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 五、學校於推動前項「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之學習活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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