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基础精讲班徐金桂行政法讲义-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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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行政法讲义
专题一 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图表二)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 (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 (法无规定不可为)
基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 (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 (实体程序回避)
本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 (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合 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则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 (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 (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 (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 (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一、合法行政原则
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
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 自于法律的授权。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
要求:
(1)法律优先
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意味着行政立法可以就法
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 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
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
决定;
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行为。
2 、性质和地位:
(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3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 )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二、合理行政原则
1、含义: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至于理性的含义,
指的是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
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包括: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
意地实施差别待遇。例如,甲乙两人共同将丙打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两人责任相当,但由于甲与
调查人员相熟,故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罚款 100 元,对乙拘留 10 天,公安机关的行为就属于违反了行政
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
(2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 目
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 )比例原则,又称 “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行政 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
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 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包括:①
合 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 目的。②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
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③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
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 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2 、性质:与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不同,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
范畴。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 、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
民的意见,公民的参与主要包括:(1)获得通知权;(2 )陈述权;(3 )抗辩权;(4 )申请权。
3、回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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