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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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试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
考风考纪,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西南交通大学本科
生的各种考试,在校本科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中出现的考试
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考前携带考试必须的文具用品之外的其他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
品入座,要求集中放置在指定的地点,拒不执行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及未获得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
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
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有其它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考试严重违纪,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
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无理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四)有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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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或
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经许可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
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的;
(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的;
(五)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未构成替考行为
的;
(七)有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协助他人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考试成绩行为
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并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五)有一次考试作弊行为,第二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六)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在校学生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本次补考,一年后方可获得重
修本课程的资格;离校后参加返校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返校考试的资格。
第七条 考试违规涉及的已毕业或校外人员,由学校出具通知函,告知其所
在单位。
第八条 处分的期限和程序按照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试行)》
执行。
第九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一)违规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填写《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记录违纪或作
弊经过,至少应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应到现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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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调查。
(二)学生所在学院在考试违规发生3 日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
备案。
(三)学生所在学院在报教务处备案后2 日之内,告知学生学校拟给予处分
的种类,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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