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伙-第五章合伙》公开课件(设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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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 二、合伙的分类 2.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这是以合伙人的性质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个人合伙是指以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营利、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合伙;法人合伙,是指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组成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形式。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这是以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企业型合伙,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了企业登记的合伙。非企业型合伙,指不具有企业特征的合伙。企业型合伙由合伙企业法调整;非企业型合伙则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 4.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姓名的合伙人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中存在一个或部分不公开姓名并不参与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与显名合伙相比,隐名合伙是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 5.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普通合伙是所有合伙人都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也不能以其行为约束合伙组织或撤回其所出资本,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的经营,就应在此期间对合伙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财产是指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的总和,其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组织设立后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三、合伙的债务 (一)合伙债务的含义 合伙债务,是指以合伙的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合伙债务不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其包括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所欠的债务和合伙组织解散时合伙财产不足而未能清偿的债务。 (二)合伙债务的清偿办法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合伙债务的清偿办法依次为下列三种: 1.首先由合伙财产清偿; 2.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3.对内各合伙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合伙债务与亏损。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合伙债务与亏损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合伙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各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清偿合伙债务。理论上称为“双重优先规则”,以平衡合伙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之适用可能发生的消极后果。 四、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的决策 各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下列合伙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新合伙人入伙;(8)合伙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合伙事务的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帐目检查权、撤销委托权等权利。 3、合伙事务的执行与保护善意第三人 4、竞业禁止 五、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概念 2.入伙的条件 第三人入伙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二是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入伙的效力 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协议书后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如果入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退伙 1.退伙的概念 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退伙的形式 (1)协议退伙 (2)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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