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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_三权分立_制度的历史演变_赵震江
比京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一 九 九 一 年 第 一 期
美 国 三权分 立 制 度 的 历 史 演变
赵
1 7 8年 9
“
”
震
江
正 式 生效
、
3 月
4 日
,
美 国 第 一 届 国 会宣 布
, 、
《美 利 坚合众 国宪 法》
。
随 即根据 这
。
部 宪 法 所 确 立 的 三 权 分 立原 则
在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中建 立 起 立 法 机 构
行政 机 构 和 司 法 机 构
,
自从 这 种
二 百 年来
,
“
三 权 鼎立
”
“
相 互 制 衡 ” 的 政 府 组 织 形 式 在 当 年被 固 定 下 来 以后
,
,
沿 用至今
。
尽 管 这 部 宪 法 中所 确立 的 分 权 制 度 和 分 权原 则 只 字未 改
然 而 这 三 个 政 府 部 门的
权 力 范 围 和 它 们 之 间的 关 系 一
1
.
实际 上 却 有 了 很 大 的 发 展 变 化
。
、
行 政 权 的 发 展 变化
内 l闰会 议 制 的 形 成
,
1789年4月 3 0 日
依 照 美 国 宪法 的 规 定
“
,
成 立 了 以 华 盛 顿 为 总 统 的 第一 届 联 邦政 府
”
.
华盛
顿 上任后
,
首先 改 造 了根 据 过 去 的
,
邦联 条 例
,
所 设 立 的 行政 部 门
,
,
任 命 了部 长
,
遇 有重 要
事 情或 在 紧 急 时 期 第 一个惯 例
即 召 集部 长 们 开会
。 。
商 讨 和 决 定 重 大 问题
,
,
这 就 是 华 盛 顿所 首 创 的
。
的 责 任 内 阁 制 也不 同 总 统 一 人 领导
2
.
—
。
内阁 会 议 制
这 种 内 阁 会 议 制 在 宪 法 中并 无 规 定
,
同 时它 与 后 来 的 某 些国 家 这 种 由 联 邦 各 部首
,
它 不 向议 会 负责 只 向总 统 一 人 负 责 无 集 体 责 任
,
脑 参 加 的 内 阁 会 议 制 的 创立
杰 弗逊 于
。
加 强 了 行政权 力
,
提高 了总 统的地 位
。
使 行 政 各 部 牢 靠地 归 属
,
180。 年
被 选 为美 国历 史 上 第 三 任 总 统 之 后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内 阁会
议 制和 巩 固了总统 的地 位 总 统 获得 罢 免 权
这 一体 制 被 一 直 沿 传 下 来
,
关 于 行政 官员 罢 免 权 力 的 归 属 问题 总 统 是 否 拥 有 罢 免 下 属 官 员 的 权 力 实 际 上 是 关 系 到
,
行 政 机 关 和 立 法 机 关 之 间 的 职 权 划 分 和 权 力 范 围 问题
统 任命 宫 员 的 权 限 在 大 部 分时 间 里
“
,
。
宪 法 第 二 条 第 二款 中 只 规 定 了 有 关 总
。
,
而 没 有 规 定 罢 免 权 的 向题
,
。
但 华 盛 顿 总 统 实际 上 一 直 行 使 罢 免 权
。
其后
历届 总 统 都拥 有 这 项 权 力
,
不 过 也 有 时 中断 过
到 工9 2 6 年
,
。
,
最 高 法 院在
迈 耶 斯诉 美 国 一 案 ” 的 判 决 中 重 申 了 总 统 有行 使罢 免 权 的 权 力 并 指 出 凡 由 总 统 任 命 的 所
,
,
有 行政 官 员
3
总 统 均 有权 罢 免
,
从 而 使 总 统
的 这 项 权 力 进一 步得 到 确 认
。
总统 稳 固 地 获 得 罢
免 官 员的权 力
正 意 味 着 其行 政 权 的 扩大
,
总 统 大 量 行使 否 决 权 和 祠 置 议 素 的 否 决 方式
,
; 按 照 宪 法 规 定 总 统 可 以 通 过 行 使 否 决 权 来 制 约 和 影 响 国 会 立 法 还 可 通过搁 置 国会 议 案
的 方 式来 限 制 和 影 响 国 会 的 立 法
已经休 会
,
即 国会 法 案 在 送 交 总 统 十 天 以 内
。
,
总 统 不 加签 署
,
,
如 国会
该 议 案 贝IJ被 认 为 失 效
, ,
,
实 际 上 这 是 总 统 以 另 一 种形 式 否 决 议 案
这 种否 决 不 附 带
,
任 何 意 见 和理 由
也 无 法 加 以 推翻
美 国最初 的几 届总统
只 是把行 使 否决权 这 项 权 力 视 为 最 后 限 制 立 法 部 门 的 一 种 手 段
,
而 没 有 把 它 看 作 是一种 参 与 立 法 的 权 力
并 且行使 这 项 权 力 的 次 数 很少
。
华 盛 顿 仅 仅 行 使过
两次
,
但 是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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