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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三权分立培训讲学.ppt

发布:2018-11-17约4.49千字共3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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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专题三 第三框 国会 最高法院 政府 这是2003年3月20日,一枚“战斧”导弹从美军导弹巡洋舰“邦克·希尔”号上发射。当天, 美军开始对伊拉克进行军事打击。2002年1月29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国情咨文中指责伊拉克谋求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2003年3月17日晚,美国总统布什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限令萨达姆父子48小时内离开伊拉克,否则美国将随时对伊拉克进行军事打击。但是,伊方拒绝了这一通牒 按照美国宪法,美国发动对伊战争,需要通过怎样的法定程序呢? 2002年国会参众两院分别辩论投票表决通过,授权总统对伊拉克使用武力 2002年9月布什总统向国会提交了一份要求授权对伊动武的决议草案 2003年3月20日总统宣布对伊作战 结合所学历史知识,回答: 1、“三权分立”思想是谁最早提出来的? 2、“三权分立”原则最早在哪个国家确立?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JohnLocke)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Montesquieu)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 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宪法学家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提出了具有完整意义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他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成为当时美国立宪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三权分立:权力运行的规则 1、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度的缘由 (1)影响因素: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 (2)决定因素:国家的阶级本质 2、三权分立的地位和核心是什么? 负责立法 立法权 行政权 负责实施法律 司法权 负责审查法律 (1)地位: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 (2)核心内容: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3、什么是权力分立? 国会 总统 联邦法院 识图:美国联邦政府结构示意图。 机构 有何权力 产生、对谁负责 特别保障 国会 总统 联邦法院 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 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 掌握行政权,实施法律,组织政府。 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国会不得增减总统报酬,不得罢免总统(除非定罪)。 掌握司法权,审查法律。 最高法院有终审权和违宪审查权。 联邦法院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 问题:三权如何“分立”? 填表 1、布什总统任命鲍威尔为美国国务卿,并取得了参议院的同意。 2、布什总统对国会颁布的某项法律予以否决。 3、布什总统对伊拉克宣战。 美国总统的权力 (对) 总统有权提名并经国会同意后任命政府高级官员 (对)国会有权制定法律,总统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实行否决权 (错)总统尽管是军队的总司令,但只有国会才有宣战权。 1、2003年美国国会宣布对加利福尼亚州地区居民增加个人所得税。 2、美国财政部长当选为美国国会议员。 3、由于克林顿的生活作风问题,美国众议院对其提出弹劾,并由参议院审判。 美国国会的权力 (对) 国会有权向国民征税 (错)宪法规定政府官员与立法机构的官员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 (对)众议院有权对犯有“背叛、行贿、受贿或犯有重大罪行和恶行的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所有文官提出弹劾,并由参议院审判。 1、美国最高法官可以对在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及条约范围内的一切案件都有最高审判权。 2、美国总统认为某最高法官不合格(该法官也没有犯罪记录),就下令解除该法官职务。 联邦法院的权力 (对)—后来逐渐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错) 大法官除非犯罪,否则终身任职。 (二) 三种权力的相互制衡(什么是权力制衡?) 1、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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