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之第十三章 契税法.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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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契税法
* 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
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财产行为税类。
*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1954年
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1980年、1990年财政部又对
契税政策进行了一些补充和调整,现行契税是依据国务院1997年7月7
日重新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
* 契税实行一次性征收,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
* 学习重点是: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
第十三章 契税法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合计
2001年 1分 1分 1分 3分
2002年 1分 1分 1分 3分
2003年 1分 1分 2分
本章变化内容:
在税收优惠中新增了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P234-235
* 一、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
* (一)征税对象
* 1、征税对象的一般规定
* 征税对象是指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注意与土地增值税的交叉
*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 ③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 ④房屋赠与(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 ⑤房屋交换 (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 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 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
经营企业,免契税)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⑤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 2、征税对象的特殊规定
* (1)公司制改造。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的改制企业承受原企
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对独立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
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成全体职工
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
征。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 (2)企业合并。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的,
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其余则征。
* (3)企业分立。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权属不征。
* (4)股权重组。股权转让中,单位或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土地、房
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增资扩股,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或作为
出资投入的,征收契税。
* (5)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免征;非债权人承受,征契税。
* (二)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
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 (三)税率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
区)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计税依据:不动产的价格
*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成交价格为
计税依据;
* 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
定计税依据;
*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
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 成交价格和交换差价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
场价格核定。
* (二)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为发生上述不同应税行为时的成交价格、市场价格和交换
差价。
例: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A的房屋价格为490万元,B的房屋价格
为600万元,差额由A支付,当地契税税率为3%,则应如何缴纳契税?
解:(1)房屋等价交换,不交契税。不等价交换由多付资产一方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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