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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规章制度审批.doc

发布:2017-03-14约1.7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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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 四、行政审批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1.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2.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五、申请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内容应注明实施办法及方案);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双面打印);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4.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 5.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 6.企业工会意见,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则应提供“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申请表格 受理时领取(附后)。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到武侯区社保就业服务大厅35号窗口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的,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资料。 第二步: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申报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和工种符合规定的,审批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承办人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步: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 十、行政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一年内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正式批复后,单位方可实行。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人数 其中: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岗位或工种 人数 实行 期限 岗位或工种 人数 计算 周期 实行 期限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主要理由: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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