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差审批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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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本院公务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内控管理,规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依据《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0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职干警和经批准的聘用、借调、抽调人员(以下简称“本院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的原则。
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填写《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详见附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是报销差旅费必附凭据。因公务紧急,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应按规定程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出差归来补办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审批核定时间内提前返回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在审批核定时间后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出差归来后,按实际出差日期重新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六条 出差审批权限:本院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产生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费用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预借差旅费的,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借款单,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有欠款未清的不能再次借款。
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0号)的规定,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应先由财务人员审核有关票据,再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和行政科主要负责人签注审批意见后报销。
第九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在出差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销差旅费。无特殊情况逾期报销的,行政科可拒绝报销。
第十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出差的,由其中一名出差人员统一报销差旅费;出差期间公务用车发生的费用(如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与出差费用一起报销。
第十一条 在湘潭市区(含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易俗河镇)办理公务或参加会议,不享受差旅补助。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0号)的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行政科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0号)的规定,对出差人员有住宿情形却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政治部和行政科共同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差审批单
申请出差人 出差事由
(详细填写) 同行人员 出差起止时间 出差目的地 实际出差天数 城市间交通工具 出差文件依据
(会议、培训通知等)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院长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本审批单为报销差旅费的必备附件。
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一、员工试用期规定?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一)、福利待遇?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二)、休假?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二、员工入职准备?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4、4张一寸照片?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三、行政手续?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4、将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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